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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一种纠纷解决机制,它曾被誉为“东方之花”,它是在继承我国古代调解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这一制度自成立伊始就在我国发挥了重要的社会调整作用。但是,随着我国法治国家建设的不断推进,我们逐渐步入了“诉讼时代”,仿佛一切纠纷只有通过诉讼来解决,我们的权利才能算真正的实现。在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时期,人民调解制度出现了弱化的趋势。与此同时,在世界上很多国家,以调解为重要内容的非诉讼机制ADR运动却在如火如荼的展开。鉴于我国在转型时期社会矛盾突出,纠纷呈现多样化的现实,对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进一步进行理论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首先在第一章对调解以及人民调解的概念做出了阐释,为下面的论述做出了一个铺垫。第二章按照历史发展的顺序,对古代调解制度的生成以及现代人民调解制度的发展历史、现状做出了简要的描述。重点分析了古代调解在我国生成的社会基础,指出它与我国古代小农经济所形成的熟人社会结构、宗法礼治的政治形态以及我国传统儒家文化有着密切的联系。并指出正是认识到调解在中国产生和存在的合理性,以及其在宣扬教化的功能,中国共产党将其发展形成了人民调解制度。接着分析了由于我国国家治理方式的改变、社会结构变迁、公民观念的影响和人民调解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导致了转型期我国人民调解制度出现了一定弱化。在第三章论述了在当代人民调解制度的复兴动向及其原因。重点分析了国外ADR运动对我国的启示、对诉讼和法治的反思以及人民调解制度自身的效益、自治价值和促进社会和谐的积极作用,并最后指出了人民调解制度是一种国家性和社会性相结合的制度,纠纷解决的功能是其在当代的历史定位。第四章,针对我国人民调解制度存在的几个问题,提出了一些建设性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