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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的研究对象是西方教会法的演变及其对世俗法律的影响,以及1983年天主教教会法典的文本。本文将教会法的演变历程分为古代、中世纪早期、中世纪中期、宗教改革时期、世俗时代五个阶段。对前四个阶段,本文皆在介绍相应的政治、社会背景之后,梳理教会法的发展及其特征。而在世俗时代阶段,本文则着重于以文本分析的方式展现教会法与世俗社会的互动。重要教会法学家评述则作为本文的附录。第一章研究的是古代教会的发展,以及教会因君士坦丁大帝的支持而与罗马帝国建立起紧密关系的过程,并结合圣经,总结教会法律的渊源,及其何以成为“爱的律法”。随着教会组织的转型,4世纪末的教会已与百年前有很大不同,尤其表现在更为注重墨守律法,而不是单纯强调对上帝和邻人的爱。教会法开始兴起,它不仅是基督徒宗教生活中的重要元素,而且本身就是自治的法律体系,成为罗马帝国后期法律制度的补充。第二章始于对中世纪教会,尤其是对成长期教会的研究,其核心是4-11世纪的主要宗教会议教令汇编,11世纪的教会改革,以及在这个时期发展出来的衡平理论、刑罚理论。此时教会法还只是一套零散的规范。教会法汇编包括宗教会议教令、教皇教令、教父的著作,它们没有体现出任何法学理论,因为它们诞生于一个没有法学家的世界。第三章研究的是教会法如何从一个思想体系演变为基督教社会强有力的结构性元素的过程。其内容包括:一、格拉提安与经典时期的法学院;二、格拉提安之后的教会法:教会法汇要学家时代;三、教皇教令时代;四、中世纪欧洲共同法;五、教会法院的组织体系和管辖范围;六、法律职业的中世纪起源。中世纪中期是教会法的黄金时代,教阶制度得以成熟,成为中世纪最重要的行会。格拉提安的《教会法汇要》则使得教会法摆脱了从属于神学的地位,获得了独立。教会法学家成为最早的严格意义上的职业群体。法律人不仅在大学中传授法律知识,尽力为当事人提供服务,还获得了足够的社会地位和影响力,活跃于社会的各个领域。第四章主要研究了以马丁·路德和约翰·加尔文为代表的宗教改革对法律思想的影响。新教改革者反对教会法体系,视教会法为教皇权力的象征。路德派发展出自己对自由和平等的理解。加尔文对教会法的态度前后变化较大,后期在很大程度上恢复了教会法院的传统权威。宗教改革在许多地区导致教会法被废止。但在脱离教皇权威后的英国,教会法的命运较为独特。第五章研究了中世纪教会法对西方法律在思想和制度方面的影响。思想层面的影响主要涉及自然法、财产权和衡平。制度方面的影响则讨论了中世纪教会法对私人生活、公共生活的影响,以及神明裁判的废除与陪审团的兴起。在私法领域,教会法全面地影响了中世纪的整个社会秩序。教会法绝不仅仅关乎教士和信徒。中世纪的教会法和市民法发展出密切的共生关系。在宪政理论领域,中世纪最有意义的争辩主题之一是,界定统治者的权力与社会的权利之间的正当关系。教会法学家由此发展出“法人”理论,去分析和解决内在于法人组织和结构之中的法律问题。第四次拉特兰大公会议颁布的第18条教令废除了神明裁判,由此导致了普通法和大陆法的理性化,并成为陪审制兴起的契机。神明裁判的消亡这个例子也从另一个侧面证明了泰勒的命题:“基督教自身发展为世俗化创造了条件。”第六章则始于对世俗时代的总结,以及梵蒂冈第二届大公会议召开的思想背景,而后结合1983年教会法典文本以及第一至五章的内容,详细分析解读了教会法的内容,包括圣统制、法律渊源、刑法、私法、婚姻法、程序等,最后总结了当今教会法的主要特点。一、教会圣统制是宗教精神与现代科层制的结合。二、天主教会的司法管辖范围包括属灵事物和与属灵事物相关连的案件,以及违反教会法的案件、与教会法刑罚科处有关的案件。三、天主教会的刑罚是基于信徒身份的身份刑。四、教会私法与与世俗民法有交叉,在绝大部分情况下准用世俗民法的规定。五、教会婚姻法是基于信徒身份的一种婚姻法律规定。六、教会诉讼法与世俗社会的诉讼法有很多相同之处。本章还以一个有关无效婚姻的具体案例来试图论证教会法是实践中的法律。附录是对中世纪重要教会法学家的评述,重点关注的是教皇英诺森三世、英诺森四世、苏亚雷斯以及格老秀斯。本文不仅研究了教会法中的具体制度,而且探究了教会法演变的思想起源及其背后的政治背景、社会因素。在结语部分,本文认为,教会法的演变过程至少与三个因素密切相关:教会与国家、社会的关系;教会有关自身的理念;教会如何看待人与上帝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