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出于保障能源安全和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考虑,世界各国普遍出台了一系列国内激励措施以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其目的主要在于使可再生能源与传统能源之间实现公平竞争,以弥补当前可再生能源技术成本高昂的缺点并抵消化石能源补贴规模庞大的优势。随着世界范围内可再生能源补贴规模的扩大,可再生能源的生产与需求迅速提升,全球性的可再生能源市场亦渐趋成形。不断增长的可再生能源国际贸易,加剧了发生贸易争端的可能性。在此背景下,考察可再生能源补贴在WTO贸易制度中的地位问题,就变得至关重要——通过可再生能源激励措施(尤其是补贴)形式实施的气候变化应对政策是否受WTO的补贴纪律约束?本文作为一项综合性研究的初步大纲,其主旨即在于探讨上述问题。第一章尝试根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ASCM)之规定并绎各成员国之不同意见,对“补贴”的确切的法律定义进行阐释,并对在可再生能源市场判定“补贴”的特殊性加以探讨。第二章则分析了补贴的“专向性”要件,它是补贴在WTO规则下具有可诉性的前提之一,同时,本章也探讨了“专向性”在可再生能源市场中的判定问题。在前两章阐述的概念的基础上,第三章对当前可再生能源市场上存在的不同类型的补贴作出了界定。本章无意对世界范围内的补贴措施进行全面分析,而是根据ASCM的复杂规定将可再生能源激励措施分成了几大类,并进而对其在ASCM下的合规性作出判断。第四章则充分考虑到生物燃料与可再生能源电力的特殊性,阐析了约束此类能源的WTO特殊规则,即《农业协定》(AoA)与《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第三章与第四章还同时简要分析了全球可再生能源贸易的现状以及未来发生贸易争端的可能性。最后,第五章对现行补贴纪律的未来变革与完善提出了建议。鉴于可再生能源激励措施在WTO框架下具有引发贸易争端的高度可能性,而在特定场合下为了环境目的实施某些具有贸易扭曲效应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却又具有正当性,故有必要对ASCM体制中缺少类似于《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1994)第20条的例外规定的问题予以重视。本章倾向于恢复不可诉补贴。同时还建议在重新引进环境例外条款时,特别考虑纳入类似于GATT第20条(b)项所规定的“必需”标准,以免环境例外被某些成员国的国内利益集团滥用而损害贸易与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