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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恐怖主义蔓延趋势日渐扩大,反恐局势也随之紧张。恐怖主义的发展呈现出了新的模式,跨国、跨区域恐怖主义的犯罪出现频率增高,其零散形式的袭击手段和网络隐蔽性的联络方式成为常态。各国已经发现靠一己之力难以进行持久且有效的反恐行动,国际反恐合作成了他们必然的选择。随着反恐合作越来越频繁和密切,国家之间不能仅仅依靠政治沟通达成合意,所以通过签订反恐合作内容的条约来共同反恐。总的来说反恐刑事司法合作制度是反恐合作机制的组成部分。条约成员为了达到各自的反恐目的,他们共同遵守着各类有利于反恐的规定,其中司法方面的规定形成了反恐刑事司法合作制度。 恐怖主义行为常常表现为公共设施的破坏、对一般民众恐吓等,其表现形式几乎符合所有国家对刑事犯罪的定义,但并非所有国家都达成了相同的反恐认识。相关国家对该类行为定义为恐怖活动,以及具备管辖权是反恐司法合作中的重要前提。另外在反恐司法合作制度中国家有着来自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已签订条约的反恐权利、反恐义务和反恐责任。各个国家和区域性组织通过签订条约和外交手段维护反恐司法合作制度的运作。 反恐刑事司法合作的具体形式包括了引渡、移管被判刑人、司法情报交换和涉嫌恐怖主义类犯罪财产查封、扣押、冻结等。我国也在世界反恐的潮流中不断实践,在国内颁布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在国外积极参与国际反恐司法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