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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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编辑人类细胞作为治疗疾病的新型手段正在不断刷新人们对自我的认知,却也同时为人类社会带来新的隐患。该技术引发的社会伦理争议和技术风险问题有必要受到刑法重视,尤其应该警惕企图利用基因编辑技术进行人体胚胎的生殖行为,因为这不仅事关个人及其后代的健康利益,更关乎整个人类的生命健康福祉。我国刑法理论不是僵化保守的,为了防止基因编辑技术走向人类的对立面,应该确立基本底线,完善理论依据,为我国刑法规范提供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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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编辑人类细胞作为治疗疾病的新型手段正在不断刷新人们对自我的认知,却也同时为人类社会带来新的隐患。该技术引发的社会伦理争议和技术风险问题有必要受到刑法重视,尤其应该警惕企图利用基因编辑技术进行人体胚胎的生殖行为,因为这不仅事关个人及其后代的健康利益,更关乎整个人类的生命健康福祉。我国刑法理论不是僵化保守的,为了防止基因编辑技术走向人类的对立面,应该确立基本底线,完善理论依据,为我国刑法规范提供支撑。基于此,本文将从以下四个方面对非法编辑人类遗传基因的刑法规制进行探究:第一部分,阐明基因编辑技术带来的问题与挑战。通过热点事件引出基因编辑人类胚胎受到的争议,从基因编辑技术的诞生、运用现状和相关伦理探讨角度分析基因编辑技术运用的症结所在,并根据国外有关操纵人类遗传基因刑事规定和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查找我国刑法规制上的不足,也可看出已有相关刑事立法经验的国家在基因编辑技术运用上的基本态度,为我国提供一定参考。最终明确基因编辑技术在实践运用中的突出问题和对我国刑法带来的挑战。第二部分,阐明非法编辑人类遗传基因刑法规制的可行性问题。首先刑事规制范围的确立具有可行性,在刑法机能相协调原则的指导下,通过证立编辑人类遗传基因的相关基础性研究行为,反向确立非法编辑人类遗传基因刑法规制范畴,以严格恪守刑法干预的范围,防止过度侵害科学家的科研自由。其次理论可行性上,结合风险刑法理论,非法基因编辑行为与刑法关注的安全价值背道而驰;该行为对全人类生命健康造成威胁与刑法重视对超个体化法益的保护不相容;刑法预防性目的下的功能化、客观化罪责理论对增加非法基因编辑行为主体的刑事责任提供了新思路。第三部分,阐明非法编辑人类遗传基因刑法规制的必要性问题。非法编辑人类遗传基因是新型公害犯罪,其行为通过制造足以广泛传播的“污染”基因作为公害媒介,威胁全人类的生命健康,因突破技术者责任底线而具有较强的抗法性,加上行政壁垒缺乏有效阻却性,让刑法对这类行为有了规制的必要性。第四部分,阐明非法编辑人类遗传基因行为的罪刑设置。首先,对可能提出的正当化事由进行排除和对已有罪名、基因犯罪的全面考虑,突出我国刑法有单独设立非法编辑人类遗传基因罪的必要性。其次,从我国刑事立法模式的确立和刑法总、分则调整两方面考虑:明确非法编辑人类遗传基因应该直接纳入我国刑法中,以适应我国立法规定;对总则中不相适应的部分进行调整,主要调整从业禁止规定的位置和内容,增加该规定的效力;明确分则具体章节的归属和具体条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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