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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清末修律活动.该部分首先从清廷颁发的新政上谕、督办政务处成立的上谕、任命修订法律大臣的上谕、与英美等国订立的商约、宣示预备立宪的上谕、法律馆改组重新任命修订法律大臣的上谕以及修律大臣沈家本等人的论证,确定修律宗旨围绕两个中心,一是"参酌各国法律",二是"体察中国礼教民情",在此两者中,以前者为主.并且将其与"中体西用"论进行了比较,最后得出这次修律是对"中体西用"论的突破.二.清末修律的影响.二十世纪初清廷十年修律活动是中国法律由传统走向近代的转折点.所修订的法律虽未能完全颁布实施,但其确立的本身即具有重要意义,它们对当时及后世的影响也远远超过了修律本身.清末修律被普遍认为是中国法律近代化的开端,以一种历史的眼光分析,这一评价并不过分.然而,由于当时主客观条件的限制,清末修订的新律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消极内容.一方面,保留了部分体现封建纲常名教和维护君主专制统治的内容,另一方面,在直接移植西方法律的过程中又有忽视国情和传统的一面.这对中国近代法律之性格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一定的消极影响.尽管清末修律对后世产生了一定的消极影响,但瑕不掩瑜,攻其一点,不计其余的方法是不可取的,不能因为它存在某此不足,产生了某些消极影响,而否认它对当时和后来中国社会的积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