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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对于古老的中国意义深远,中国自古就是农业大国。中国经济快速发展,土壤污染事故频频出现,严重影响了国民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英国作为第一个进行工业革命的国家,城市化和产业结构调整的步伐一直领先于世界其他国家,同样面对严重的土壤污染问题,英国制定了务实有效的污染防治政策。本文旨在通过分析比较中英两国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体系和各种制度,为中国的土壤污染防治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建议。除绪论以外,本文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对土壤污染防治进行了概述,包括土壤污染的概念、特点,并对土壤污染进行防治的必要性进行了分析。第二部分从中英土壤污染防治法律体系的比较入手,比较了中国和英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律体系的历史演进和中英两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律体系的现状。中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律体系形成晚,英国法律体系形成早,制度更加完备,从而得出比较结论:中国应在《土壤污染防治法》实施后加强相关实施细则和相关制度的单行立法。第三部分分析比较了中英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制度法律规定、评估范围和评估过程。风险评估为土壤风险管理整个程序中最为核心的内容,中国的评估过程在《技术导则》中加以规定,从技术手段出发,缺乏法律规定。通过与英国土壤风险评估制度进行比较得出中英风险评估制度的异同和英国该制度的可资借鉴之处。第四部分对比了中英受污染土壤修复责任制度的法律规定、责任形态,并结合英国the National Grid Gas case案和中国“常州毒地案”对修复责任进行个案分析研究。中英两国都采用了污染者自负的原则,不同的是中国的责任形态采用连带责任、替代责任,而英国采用了比例责任和连带责任的混合制度,规定了责任的追溯性。中国现行的责任制度应该结合治理实践明确责任归属,让污染者真正承担应负之责。第五部分比较了中英土壤污染监管制度的法律规定、监管主体和监管资金。中国监管主体主要为政府,英国法定的监管主体是政府和非政府组织环境署,双监管主体,互相配合。在监管资金的规定上都积极采取财政、税收等政策,鼓励私人资金参与污染治理。第六部分提出了应结合中国土壤污染的实际情况和中国法律制度的现状,借鉴英国先进经验,健全中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律体系,加强《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各项制度专门法律法规的制定,建立风险识别制度、明确风险评估范围和完善风险评估报告制度,强化土壤污染修复责任承担,明晰地方政府职能、引入非政府机构的管理和增加公众的外部监督、提出土壤污染基金制度的构建以提高监管资金多样化和有效性,完善现行土壤污染防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