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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毒品犯罪呈现出制、运、贩、售的体系化、集团化发展趋势,由于毒品犯罪案件的特殊性导致该类案件取证难度较其他刑事案件更为突出。运用特情侦查手段打击毒品犯罪应当兼顾效率与正当性,并确保案件调查程序合法,最终有利于法庭准确认定事实。通过比较国内外特情相关制度运行实践及规范,将这种特殊调查方式所获证据予以规范转化并建立相关配套规范,对于目前毒品案件中的证据使用具有重要的意义。毒品案件中的特情证据运用,主要的困境在于,检察机关和法院无法对实践中的特情证言进行有效的质证或者准确的内容分析,进而导致了事实认定的困难。本文认为毒品案件中的特情证据应当属于一种有别于普通刑事证据的具有取证主体身份概括性的证据种类,根据特情证据的实际内容,可以区分为特情证言、特情情报、特情所获物品等不同种类。特情是否应该出庭,接受法庭质证,应在具体案件条件中进行实际分析。一方面,重要的证人必须出庭接受法庭证据质证,这是法定的证人义务;另一方面,证人作为与案件无关的诉讼参与人,法庭也有义务保证证人的安全性。在司法实践中,特情作为国家侦查机关的情报人,往往意味着司法机关应当首先保证其身份的秘密性。如何在保护特情侦查利益需要的秘密性与确保法庭审判实质化的正当性之间做出平衡,则考验着特情侦查所获证据运用的规范与实践水平。文章通过以下三部分章节对该论题进行了阐述论证:第一章主要论述特情侦查手段对于当前毒情形势及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有效遏制与打击作用的必要性;并从概念边界的定义出发以比较视角阐述了本土与域外有关特情侦查的规范现状,兼理该制度领域内的研究综述。第二章着重将论述重心转移到对特情侦查所获证据的本体探析上,通过对该类概括性证据的类型化考察及其实务中具体转化运用的现状分析,进而从规范、实务两方视角对特情证据的运用进一步深化认知,为后续证据的转化适用和提出特情证据在法庭中心主义视野下如何发挥实际作用做好理论铺垫;第三章则希望通过提出特情证据合法化、转化适用、构建配套规范、庭审实质化下的合理阐释及回应这样四种思路来破解特情证据在法庭中运用的困境,进而点出本文论述目的之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