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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从根本上来说,我国的行政听证制度是大胆借鉴和移植西方行政听证制度的结果,但是我国的行政听证制度有其自身的产生背景,它是随着我国行政管理模式的转变、市场经济和现代法治化的发展而最终确立的。宪政思想、人民民主原则和法治原则为我国的行政听证制度提供了学理和法理基础。在我国,行政听证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做出影响行政相对一方当事人的决定前,以举行听证会的方式就有关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程序性法律制度。在我国设置听证程序有着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行政听证制度在我国取得了一些初步的成效,但由于我国的听证制度目前还处于尝试阶段,相关法律和法规对于听证程序的规定无论是在制度规定上还是实践操作中均存在较多问题。本文主要从行政管理体制、行政主体和公民自身等方面来分析和探讨存在问题的原因。通过对美、德、日等国的行政听证制度的制度规定和实践操作进行比较分析,得出了国外行政听证制度对我国的启示,并从宏观和微观的角度提出了完善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