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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试图从教育法、民法等法学基本理论出发,通过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事故的界定和侵权行为特殊性、归责原则、构成要件、认定模式、免责条件、法律责任及归因分析的探讨,提出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事故侵权行为的防治途径。全文共分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从法学理论界关于学校事故的定义入手,通过对学校事故的简单分类,明确本文研究的范围,并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事故及其侵权行为进行了界定。 第二部分,从民法、刑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归责原则(或依据)出发,探讨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事故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认定模式及其免责条件。其中归责原则是司法机关处理侵权纠纷要遵循的基本原则,其主要任务是要解决侵权责任由谁承担的问题;构成要件是归责原则的系统阐述和具体体现,是司法实践如何归责的具体尺度;认定模式是人们判定学校事故是否构成侵权行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的一般方式。以上各方面紧密相联,息息相关,构成了一个有机整体,是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事故侵权行为法律责任承担的理论依据。 第三部分,主要探讨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事故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如果学校事故中的侵权行为同时涉及到民事侵权,行政侵权和构成犯罪,学校事故责任人要同时承担几种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可以兼负的。 第四部分,通过实际案例,对导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事故侵权行为的原因进行了归纳分析,主要包括学校管理不善、教师法制观念淡薄、法律不健全等,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事故侵权行为的防治提供现实依据。 第五部分,根据上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事故侵权行为的归因分析,提出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事故侵权行为的防治途径,主要包括:加强学校内部管理、增强师生法制观念、完善法律体系、加大社会综合治理力度等等,旨在最大限度减少和避免学校事故的发生,这是本文的落脚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