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09年2月23日,重庆市检察院第一分院的指控原重庆市规划局局长、党组书记蒋某涉嫌受贿罪,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其受贿案进行公开审理,同时受审的还有蒋某的情人唐某。法院通过公开审理,判处蒋某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情妇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该判决经媒体报道后引发了社会的激烈争论,主要观点是蒋某的量刑较轻,其和唐某成立的公司没有受到应有的处罚。庭审过程中,辩诉双方就犯罪事实的认定和量刑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蒋某是否利用职务之便利为他人谋利益;2.蒋某和唐某是否构成共同受贿;3.如何认定受贿案件中的退赃情节;4.唐某所成立的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单位受贿犯罪。本文结合受贿罪的犯罪构成理论及相关理论观点,对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四个焦点问题进行了辩证评析:随后,针对本案蒋某利用公司受贿这一新型犯罪问题,特别是本案中介公司这——人有限公司能否成为犯罪主体这一问题做进一步的分析和探讨。最后,本文总结了受贿罪规定的一些问题和立法完善的建议:1.受贿罪中罚金刑的处罚规定应当平衡;2.将一人有限公司受贿纳入单位受贿罪的主体范围:3.对受贿罪的惩治的规定应当适时、严密,量刑适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