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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古至今,中国的仁人志士从未放弃对和谐社会的不倦追求,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首次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2006年10月份召开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专题研究构建和谐社会问题。和谐社会必须建立在对合法权益的尊重与保障的基础上,但和谐不等于没有矛盾,不同的利益追求必然会引发利益主体间的各种冲突与纠纷,因而建立起一套公正及时的解决纠纷、化解社会矛盾的有效机制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法院调解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被寄予了极高的期望。一段时期以来,曾经备受冷落的法院调解再次得到司法实践的推崇,并成为学界研讨的热点课题。不过,时至今日,对法院调解的性质、法院调解与相关制度的关系以及法院调解的功能等基本理论问题仍语焉不详,这直接影响了对法院调解的深刻认识,也使得以往对法院调解的改革构想缺乏深厚的根基。
本文通过理论分析及1996年-2006年相关数据,在法院调解的性质、学理构成、历史变迁及国内相关理论代表观点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对我国法院调解与国外类似规定的的比较,对我国内地现行法院调解存在的问题及其根源、存在的正当性进行论述,明确在当今和谐社会中我国法院调解应如何完善。为此,和谐社会视野下法院调解的完善应首先立足于对其法理的科学阐释,唯此,才能正确界定法院调解发挥作用的适度空间,保证其有效运行。通过全文的详述,笔者认为法院调解制度的改革完善是一项系统的工程,还有许多具体问题需要研究探讨,理论界和立法机关也必须共同予以关注才是。此外,法院调解制度的改革完善还必须要考虑我国的诉讼制度,并要和司法实践结合起来,不能脱离实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