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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18岁以下未成年人有3.67亿,是一个庞大的群体。未成年人是社会的特殊群体,特殊之处就在于他们在社会中处于弱势地位。他们正处于从无知到有知、从不成熟到成熟的转变时期,心理上比较脆弱,更容易受到外界的诱惑,也容易受到侵犯。现在未成年人犯罪已经被人们普遍关注,国家和社会正在采取种种措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然而未成年人被害现象却未引起社会的足够重视,未成年人被害预防工作进行得也不够理想。
现阶段,我国未成年人遭受犯罪侵害案件数量众多,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既有成年违法犯罪分子,也有他们的同龄人——未成年人,因被害而导致的后果十分严重。未成年人容易受到犯罪侵害固然与其身心特点有关,但不良的家庭环境、存在缺陷的教育方式以及社会环境中的不良影响更会把他们推向犯罪被害的边缘;未成年人的被害既有个人的因素,也有社会的因素;既有未成年人自我保护不力的原因,也有社会保护机制不完善的原因。对此本文将结合我国未成年人被害的现状和特点展开分析。
鉴于未成年人独特的生理和心理特点,容易遭受侵害的现实,世界各国都从立法、实践等各个方面对未成年人的权益给予充分的保护,并建立了各具特色的未成年人保护模式。本文将在介绍外国成功经验和我国已有传统做法的基础上,提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预防未成年人被害的原则,构建我国的未成年人被害预防体系。这一体系由组织体系、工作体系、教育体系、制度体系构成,它具有整体性、层次性、综合性、动态性的基本特征。充分调动发挥国家、社会和个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预防未成年人遭受犯罪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