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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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两高解释》第7条规定了对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共犯的处罚,但其与相关理论还是存在一定差异的,对这一问题也还有许多方面值得深入研究。本文对本罪共同犯罪的犯罪构成、司法认定及刑罚适用三个方面问题作了深入的分析研究。在犯罪构成方面,本罪共同犯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这一单一客体,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两类,其中自然人主体既可以由身份者构成,也可由无身份者构成。构成本罪的共同犯罪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即:“不报或者谎报”,“贻误事故抢救”与“情节严重”,且在主观上表现为一种双重认识和双重意志。在对本罪的共同犯罪进行司法认定时,要注意其在犯罪停止形态与犯罪竞合方面的特殊性。在与其他安全事故犯罪进行罪数界定时,需要区分不同的情形;在对本罪的共犯适用刑罚时,应根据各犯罪人的具体情况,分别适用不同的刑种和刑度,将“宽”与“严”有机地结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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