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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犯罪被害人学的研究,使人们日益重视对被害人合法权利的保障。然而,实际上,被害人并不是完全无害的。被害人对犯罪的发生也起很大的作用,有时甚至负有很大的责任。在刑法中,所谓被害人,是指刑事犯罪行为所侵犯法益的保有者。根据被害人责任的有无及程度,可分为无责性被害人与有责性被害人。所谓被害人过错,是指由于被害人的行为不合法或不道德,使行为人出于激愤或在感情强烈压抑的情况下当场实施犯罪,或由于被害人的行为不合法、不道德或有其他过错,致使行为人实施犯罪或导致危害结果加剧。我国在刑事立法的过程中,曾多次考虑将被害人过错问题明确规定在刑法中,在世界上,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有诸多国家和地区将被害人过错问题明确规定为法定的减轻量刑情节。刑法学理论、相关的统计数据、国内外诸多的相关立法以及我国现行的刑事司法实践都说明了被害人过错问题确实是影响量刑的重要情节。但在我国现行立法中,没有明确规定被害人过错问题,致使在司法中是否认定被害人的行为成立被害人过错,被害人过错可以在多大程度上影响量刑,都只是法官的一个自由裁量的问题。对被害人过错问题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理论上的研究也不充分,对被害人过错问题的认定缺乏统一的标准,使得虽然在诸多案件中都存在被害人过错因素,但能被认定,并最终能对被告人的量刑产生影响的案件确实很少。为了更好地认定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必须将被害人过错影响量刑的问题法定化,在刑法中对这一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在将被害人过错问题法定化的过程中,我们有很多可资借鉴的国内外立法经验。考虑到我国刑事司法的传统以及刑事司法实践的需要,选择在刑法总则部分对被害人过错作出概括性的规定,这一规定从理论上说可以适用于所有的刑事案件,我们可以在刑法总则中把被害人过错规定为:由于被害人的行为不合法或不道德,使行为人出于激愤或在感情强烈压抑的情况下当场实施犯罪的,对行为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他由于被害人的行为不合法、不道德或有其他过错,致使行为人实施犯罪或导致危害结果加剧的,可以对行为人从轻或减轻处罚。于此同时,我们在刑法分则部分,针对被害人过错高发于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的情况,分别规定了义愤杀人和义愤伤害两种情况,作为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的法定减轻量刑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