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文首先从理论上分析基金的委托-代理关系。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性,基金投资者和管理者之间存在广泛的委托-代理问题——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基金合同是事前合同,是不完全契约,合同无法就基金相关事由进行事前完全约定。不完全契约理论认为,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统一于所有权,根据剩余控制权的安排就能推出剩余索取权的安排。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对“剩余控制权”进行分配的关键在于设计出与委托代理合同相匹配的治理结构,在主要利益相关者一一股东、董事和经理之间分配剩余控制权,同时分配相应的剩余索取权。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均为契约性基金。在股权结构上,国内不同基金中前十大持有人比例、机构投资者持有比例差异很大。在董事会结构上,多数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会人数大于国外研究之董事会最佳人数,独立董事比例远小于国外基金公司独立董事比例,国内普遍存在管理公司总经理兼任董事会成员的现象。在管理层激励上,国内不存在有效的激励机制。笔者使用夏普指数、基金的年度净资产费用率作为被解释变量、前十大股东持股比例、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董事会人数、独立董事比例、基金管理公司中总经理兼职问题作为解释变量、基金年底资产净值和基金成立时间作为控制变量,选择2007-2011年持续存在的封闭式基金的数据,使用面板数据进行实证检验。最后论证了以下结论:基金年度净资产费用率随基金前十大股东持有基金份额上升而降低;基金年度净资产费用率随机构投资者持有基金比例上升而下降;基金夏普指数随基金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比例的上升而提高;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在董事会中地位越高,基金夏普指数越低;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会的人数与基金年度净资产费用呈现倒U型二次曲线关系,以基金的净资产费用率来考量,存在一个最优的董事会规模,为8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