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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语有云:地者,政之本也,是故地可以正政也。地不平均和调,则政不可正也,政不正则事不可以理也。一方面道出了土地是维系政治稳定之根本,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土地资源分配不合理将会对政治带来的可能性恶果,土地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放之当下的中国土地现状,这依然是一个警醒之语,不得不令人深思。实践中大量土地不断出让,而闲置土地又屡禁不绝,形成了土地资源由少数人切实控制的畸形状态,对此由上至下的运动式治理“风暴”也难以破局。这种土地利益分配不平衡状态,不仅不利于中国城市化进程拥有良好的秩序和形态,而且也不利于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尤其是在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土地产权制度的完善日趋凸显的背景之下,闲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制度在实践中明显有悖于社会基本走向及态势。正是由于此,本文旨在对闲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制度在理论与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以期规范土地市场的向好而行,实现闲置土地的有效收回,进而保障土地价值得以合理分配。首先,对闲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制度的基本概况进行阐述,分析闲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制度的制度目的、制度内容、制度内涵。其中,制度目的主要有提高土地利用率和规范土地市场;制度内容主要包括闲置土地的定义、闲置土地认定程序、闲置土地的收回方式;制度内涵主要是对土地使用权收回行为的性质进行探讨。其次,对闲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制度存在问题的探究,并对相应问题进行梳理和分类。主要包括以下问题:第一,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具有双重角色,既是“运动员”,也是“裁判员”;第二,实体性问题。无偿收回方式剥夺了土地使用权人及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有偿收回方式中土地闲置的责任认定不合理;第三,程序性问题。闲置土地的认定程序不完善;有偿收回方式中缺乏抵押权人的利益表达机制。最后,结合闲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制度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相应的方法建议。第一,实现双重身份和职责的统一化。在顺应大部制改革的基本方向之下,建设性的提出在土地出让和土地收回过程中权责统一化,防止不同身份的再次分离;第二,在实体问题上,一是对于无偿收回方式对利害关系人合法利益的侵害,建议通过设立单方解除合同权来引导收回逻辑转变;二是对于闲置土地责任认定的逻辑混乱,建议采取因果关系的功能回归的方式来解决;第三,在程序性问题上,一是对闲置土地认定程序的完善,建议构建第三方对土地闲置状况进行调查;二是对地抵押权人的利益表达机制的完善,建议设置抵押权人对收回方案的异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