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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股是一种将股权融资与债券融资相结合的金融创新,在公司资本结构和治理结构优化调整中占据重要地位。2013年以来,随着《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关于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指导意见》、《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等系列文件和操作办法的出台,我国开展优先股试点的制度安排日渐形成,银行、能源、医药、建筑等行业的探索实践也渐行渐近。在实业界大力倡导优先股积极贡献的同时,优先股股东权利保护问题也伴随“摆上台面”,成为亟需深入研究的焦点问题。根据国外发展优先股的实践经验,优先股股东表决权提供了对不完善的优先股合同进行事后救济和重新缔约的机会,对优先股股东保护具有重要的价值。为此,本文以我国优先股股东的表决权为研究对象,在借鉴国外优先股股东表决权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现有的立法规定,探讨优先股股东表决权的法律性质、适用范围等相关问题,以期为更好保护优先股股东权利,平衡优先股股东利益与公司行为自由提供有益的建议。基于规范分析与实证研究相结合的研究思维,本文综合运用比较分析、归纳、演绎等研究方法,从实证上考察主要发达国家推行优先股股东表决权的先进经验和我国在该领域的探索实践,在对照比较中找出我国进一步健全完善优先股股东表决权制度的主攻方向,提出符合我国实际的新思路和新建议。研究认为,优先股股东表决权制度应在《公司法》中对优先股制度进行确认的基础上,建立有层次的、内容完善的制度体系;在对优先股股东表决权适用范围采取列举式立法的基础上,建立优先股股东大会制度,完善相关实体性和程序性规定;在界定优先股股东表决权适用范围时引入基本判断原则,进一步平衡优先股股东权利、普通股股东权利和公司整体利益,完成法律对利益的重新分配,实现法律上的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