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直接利益冲突”事件:成因及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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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直接利益冲突”事件,属于我国群体性事件中一个特殊的类型,它的形成、爆发和平息,不仅与我国社会转型期的经济结构有直接关联,又与我国独特的治理模式直接相关,还与我国的政治文化和政治心理息息相关。因此深入研究这类冲突现象不但有着深刻的理论意义,而且还赋予时代更重大的现实意义。   “无直接利益冲突”事件是一个复杂的政治、社会问题,研究涉及方面十分广泛,因此研究不能局限于某个学科范围,就此类事件从政治合法性理论视角出发,无疑是把“无直接利益冲突”纳入到具有更广阔研究意义的空间。   首先,本文把改革开放30年以来所发生的“无直接利益冲突”事件作统计分析,从发生事件的数量、时间来看,得出我国此类事件发生的数量先上升、再下降后上升的趋势,从类型变化上看,弱势群体的抗争大于社区资源动员,劳资纠纷逐年递增,从事件的地域和规模上看,“无直接利益冲突”事件的发生与该区域城市化规模有较大关联。   其次,从社会阶层分析,“无直接利益冲突”事件的参与者是处于社会“中下层”或“下层”,与其他阶层相比收入差距大,社会在整体上是贫富分化严重的,各阶层存在利益冲突,不断生成新的“相对剥夺感”,在具有相似经验社会成员的情绪主导下,逐渐形成拥有共同行动情感基础的群体,在某个不确定的因素刺激下必然导致集体抗争的结果。   第三,从“无直接利益冲突”事件的背景上分析,“国家—社会”关系决定了“无直接利益冲突”事件发生、发展的逻辑,国家对社会、个人掌控的权力与个人自由发展的权利,在缺乏社会对国家权力制衡的制度下,往往引发个人、国家两者围绕政治统治合法性的焦点展开对抗,其演变秩序为:社会空间、制度认可、社会情感、目标选择的四个环节。   第四,通过文中“石首事件”、“东阳画水村事件”、“厦门散步事件”等案例的比较分析,看出了国家使用权力,推动着社会经济发展、制度建设来重构执政基础,而对抗者试图通过政治伦理规范,按要求改变既有权力的政治设定,在缺少对话协商的机制下,单方面的行动会引发更大规模的冲突。   为有效化解“无直接利益冲突”,西方国家对类似的事件处理上,给我们提供了有益的经验。例如,政治上开放和包容,法律上赋予抗议多渠道的机制,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整套的突发事件处理机制。但是,我们不能完全照抄西方国家的做法,必须构建我们的治理模式。   结合上述分析,本文认为化解“无直接利益冲突”事件的可行性对策为:—是建立科学的危机应急体制,根据我国“一案三机制”的特点,建立符合国情的统一指挥和快速联动的应急机制;二是建立广泛的社会协商与利益诉求表达机制,包括加快完善政治协商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建立健全信访制度,建设法制政府。三是关注底层“民生”,树立民众对社会发展的信心,主要做法是扩大就业,增加社会流动的平等机会,调控房价回归理性涨跌;四是完善社会救助政策,坚持社会救助的公平原则,确立城乡衔接的社会保险制度;五是规范秩序一权威,重点建立法治权威,构建完善的权力道德评价体系;六是发展市民社会,塑造民主价值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进而实现社会协调发展彻底消除“无直接利益冲突”。七是构建和谐家庭,国家可以通过实施各种法律、政策来引导社会家庭的建设,规范和约束个人的行为,构成稳定的个人—家庭—国家的关系,并通过个人—家庭的关系的操作,缓解国家—个人之间的各种紧张和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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