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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首日超额收益至少受两个因素的影响:新股发行价及上市首日收盘价,而影响二者的因素却不尽相同。本文认为用新股发行抑价代替IPO首日超额收益不能准确界定影响IPO首日超额收益的因素,也不利于研究风险投资机构在IPO过程中的具体作用。
本文以中小企业板2006年初到2008年底上市的公司为研究样本,采用可比公司法确定IPO公司新股的“合理价值”,进而将IPO首日超额收益分离成“一级市场抑价”部分和“二级市场溢价”两部分。并分别对两部分进行实证研究,确定其各自影响因素,以及风险投资参与在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的具体作用。实证研究结论表明:风险投资的参与并没有显著降低所支持企业的抑价水平,也没能为企业吸引到声誉更高的承销商和更多的机构投资者。这表明在我国中小企业板市场风险投资机构没能发挥在IPO过程中的认证作用。另外,风险投资机构所支持的公司表现出显著较高的溢价水平,回归分析显示风险投资的参与与二级市场溢价正相关。总体而言,风险投资的参与没有对中小板上市公司新股发行定价产生明显的影响,其影响主要体现在二级市场投资者非理性行为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