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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食品安全的问题上,近几年来我国政府多头分段监管的的管理方式一直饱受诟病,原因不外乎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监管部门职能划分模糊、部门权责不清等等。食品安全事关民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危,关系社会和谐稳定,政府部门做好这方面工作责无旁贷。 行政问责来源于责任政府、社会契约论及主权在民等理论基础,包括了问责主体、客体、程序、构成要件、复出等各方面要素。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基础上,食品安全的行政问责制度并不健全,且在多方面存在问题,例如相关法律法规不全,问责制度中异体主体缺位、客体模糊,问责标准不清、构成要件不明确,复出机制欠缺、程序不够规范,信息难以透明等。 一方面,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上存在的某些缺陷导致了行政问责制度无法发挥正常的监督功能;另一方面,问责法制本身不健全也是导致问责制度流于形式的另一个原因。食品安全的行政问责过程在我国现阶段还是由行政主体主导,随意性大、程序苍白、领导意志突出,不能很好地体现责任社会的制度设计要求。所以,为了完善食品安全的行政问责制度,就必须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在充实问责主体、界定问责客体、规范问责程序、设计复出机制、扩大信息公开等多个方面进行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