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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层股权结构是在欧美等发达资本市场较为流行的一种股权配置制度。通过双层股权结构,公司可以把其股票分为两个具有不同投票权效力的种类,从而保证创始人能够以较少的持股比例来控制较大的公司。在我国互联网经济蓬勃发展的今天,因为互联网新兴企业其融资和发展的特殊性,创始人的控股权问题日益受到学界的重视。双层股权结构作为国际上流行的互联网新兴企业创始人保持其控制权的一个有力的工具,关于其是否能够进行法律引进,成为我国公司法研究中的一个重要的法律课题。双层股权结构的本质就在于通过对于部分股东表决权的限制,来给予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以较少的资金来获得绝对的控制权。一般观点认为,双层股权结构的设定,有违公司治理的一股一票的基本原则,有可能给公司治理带来诸多法律风险,如控股股东对小股东利益的侵占等。这也是当前我国未引入双层股权结构制度的主要原因之一。但是,事实上,经过欧美数十年的实践验证,双层股权结构作为一种特殊的架构设计,是有其特殊的积极意义的。特别是在互联网新兴产业发展今天,由于其特殊的融资特点,导致了公司创始人很难在公司做大后继续控制公司。这种融资特点使得公司创始人要么不敢融资扩大生产,要么在融资后公司改变控制人,更换错误战略,导致公司衰退。在一定程度上,为创始人保持控制权提供保障有利于我国当前的经济发展态势。事实上,双层股权结构更有力的作用体现在反抗恶意购并方面。从万科并购案到南玻并购案,恶意并购成为困扰我国一批优质上市公司的心头之患。恶意并购方为了短时利益,对被并购方的管理层,公司战略进行强行干涉,对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都有可能造成很大的影响。我国的法律对恶意并购没有特别有价值的规定,双层股权结构的引入,对我国的反恶意并购法律具有重要的意义。要引入一个法律,必须要准备好一系列的配套措施。这样,才能给法律的施行提供良好的环境。双层股权结构之所以没有在我国公司法中得到承认,主要就是在于我国的资本市场和法律环境在某些方面有与双层股权结构不相适应的地方,特别是我国的上市公司公众投资者相对于西方国家,更加缺少投资的知识和能力,双层股权结构的适用,在一定程度上不能很好的保护他们的利益和权利。所以,我们引进双层股权结构,一方面要加强公司法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制度,做好公司对所有股东全面完善的信息披露,防止公司高表决权的控股股东由于其强势地位带来的信息优势来损害小股东的利益。另一方面要为双层股权结构下的小股东提供特殊的制度保护,防止其因为弱势地位而受到大股东侵害。作为一个久经争论的议题,双层股权结构制度在我国的构建是一个需要法律同仁共同努力的宏伟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