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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问题无法依靠单一地方政府独自进行有效解决,需要建立跨区域、跨流域治理的有效机制,地方政府间协作机制是解决跨区域环境污染问题的重要途径。因此,大气污染治理无法依靠单一政府或部门解决,而是需要多政府多部门间的协同治理已成为共识。我国地方政府在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跨界污染应急处置等方面进行了大量探索,构建组织协调模式以解决不同地方政府或部门合作不佳的问题,由此形成了主体多元、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实践治理模式和制度安排。比如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珠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等。实践表明大气污染政府间协同组织对大气污染治理绩效有着显著的提升效果。但不可否认,在大气污染协同治理组织机制的设计与完善方面,我国仍处于摸着石头过河阶段,需要不断摸索其发展规律。本文基于协同治理理论、制度性集体理论,通过对过去研究的梳理,定义了政府间协同治理组织。本文认为,政府间协同治理组织是联席会、协作小组、领导小组等协调机制的总称,它是地方政府基于理性选择的结果;作为一种缓解集体行动困境的机制安排,它的本质是政府间网络治理的体现。为了对大气污染政府间协同治理组织动力进行更加科学合理的分析,本文搭建起了协同组织引力、推力、压力、阻力“四力”的动力分析框架。以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珠三角这两个大气污染重点区域作为案例进行研究,分别从“四力”的角度进行具体分析,在此基础上从经济社会初始条件、组织网络结构、组织动力三个层面进行两个区域的对比分析,为我国大气污染政府间协同治理组织的设立和改进提供参考。研究结果表明,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政府间协同治理组织由中央行政权威推动,表现为纵向嵌入式治理特点;珠三角大气污染政府间协同治理组织基于协同信任基础推动,表现为横向自主协同治理特点;针对不同的区域经济社会特点,设置不同类型的协同组织和方式;“开放式”政府间协同治理组织网络结构更有利于大气污染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