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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是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过程中,司法人员选择对该未成年人个别化处遇的重要参考。社会调查主要集中在逮捕、审判、社区矫正程序中,三个程序中的社会调查既有区别又有联系,而我国目前的社会调查制度没有将三个程序区分开,只是将其笼统地界定为审判前的社会调查,对调查的内容、主体等也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因此,要想完善我国的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就应明确三者的区别和联系,进而实现三个程序中社会调查的统一,将该制度建立成贯穿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整个过程的重要司法制度。本篇文章首先对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进行了概述,分析了该制度的含义、特征和理论基础。然后阐述了国内和国外的社会调查制度的发展现状,指出了我国存在的问题和外国的可借鉴之处。文章的重点是分析该制度在三个程序中的区别和联系。社会调查在三个程序中的区别——首先,作用不同,逮捕中的社会调查是用来判断有无逮捕的必要性,审判中的社会调查主要是为法官定罪、量刑提供参考,社区矫正中的社会调查是用来协助司法人员开展矫正工作;其次,三个程序中的社会调查内容不同。三个程序中社会调查的联系——首先,三个社会调查有着共同的目的,即都是对未成年人人身危险性进行评估;其次,司法行政机关是三个程序共同的社会调查主体。在分析完区别和联系的基础上,最后对完善我国的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提出了建议,一是要实现三个程序中的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的协调与配合,二是利用合适成年人制度将对涉罪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提前至逮捕前的侦查阶段,三是要建立未成年人社会调查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以上措施,以期待对我国的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