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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极具特色的王朝,其疆域最广,民族交流、融合兴盛,它又是第一个少数民族建立的国家政权,为了巩固统治,元朝统治者在政治、经济、法律制度、文化政策上实施了很多新举措,约会制度就是其一。它对当时社会矛盾的缓和、司法公正的实现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本文从元朝约会制度运作的社会基础着手分析和研究。首先元朝作为中国历史上地域最辽阔的王朝,境内生活着众多民族。在统一、相对安定的社会环境下,民族融合兴盛。为巩固统治,元朝统治者实行“各依本俗”的治国政策,这就造成元朝法制不仅保有相当一大部分中原传统法度,还很大程度上保留了蒙古习惯法,吸收了回回法的某些内容。这种多法源的情况导致了法律适用冲突的出现。二是元朝人口众多,为了对人民实现人身控制和保证赋役征派,元朝统治者建立了纷繁复杂的户籍制度,把全国居民按照社会分工、宗教等标准分成了“诸色户计”,并且法律规定了不同的权利义务,分配不同的隶属和管理系统,这就使元朝社会普遍存在不同法律权利主体之间的冲突。 在了解了约会制度得以产生的社会基础后,本文通过对元朝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相分离、民事诉讼适用属人法以及民事审判权分散等元朝法制特点的分析,研究约会制度的调整对象、受案范围和管辖,其主要内容有三:一是重大的刑事案件,无论涉及哪一种人户、民族,都由地方行政机构审理,按照既定的程序解决。二是轻微刑事案件和所有民事案件由各系统的管理机构审理,如是涉及不同民族的法律纠纷,或特殊户之间以及某些特殊户与民户之间发生词讼,则由地方行政机构会同其他民族或户的管理机构,约定时间,共同审理。约会三次不到,则由地方行政机构独自审理。三是元朝约会制度与元朝司法审判权的分散、复杂造成的元朝法司设置多元化紧密相关。 最后,肯定了元朝约会制度对缓和社会矛盾和实现司法公正方面所起的积极作用,通过对元朝约会制度在元朝实施所产生的实际效果的了解,分析其由于产生基础的阶级性和程序设计的缺陷所产生的无可避免的局限性。所谓“约会”是在元朝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相当尖锐复杂的情况下产生的,这就使约会制度成为实现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的一种司法保证,而且在审理有关蒙古人与汉人之间的诉讼案件时,蒙古人的主管官员的加入往往是对司法制度公正的破坏。同时由于其缺乏制约,各部门“各私所管,互相隐庇”致使词讼更为频繁,或使判决越益迁延。 历史的成功经验值得总结和借鉴,失败教训值得总结。元朝约会制度在缓和民族、阶级矛盾,维护封建专制国家的稳定上,发挥和积累了实际而丰富的作用和经验,如何扬长避短,继承约会制度中利于实现司法公正的机制,剔除其由民族等级造成的影响,值得我们深入细致地进行分析、研究和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