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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对于我国的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重点生态功能区以提供生态产品为主体功能,在国土空间开发中需要限制大规模、高强度的工业化、城镇化开发。我国的重点生态功能区大多属于社会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贫困地区,并因生态建设承担了巨大的经济成本。由于生态系统服务具有明显的外部性特征,生态产品难以实现市场化交易,因此建立合理的利益均衡机制是保障主体功能区战略有效实施的重要基础。近年来,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为代表的区域生态补偿机制已初步建立,"完善重点生态区域补偿机制"也成为我国生态补偿机制创新的重要任务。本研究尝试借鉴国内外生态补偿(或生态服务付费)的相关理论,结合贵州省的实地调研,对区域生态补偿机制中的实践进展、空间选择、考核激励以及社会参与等关键问题进行研究,以期优化我国的区域生态补偿机制,完善生态文明建设的制度保障。本研究在系统梳理国内外区域生态补偿机制的理论研究进展和政策实践进展的基础上,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为重点,通过核算贵州省各区县的生态系统生产总值,分析了该政策实施过程中的空间选择问题。然后,通过分析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的绩效考核机制,运用空间计量方法实证研究了贵州省各区县生态环境质量的空间效应及影响因素。并在此基础上通过构建中央与区县政府之间的"委托-代理"模型,研究了现有激励机制的效率损失和可能的改进路径。最后以贵州省赤水河流域为例,对社会资本参与区域生态补偿机制的公私合作模式进行了探讨。本研究的主要结论包括:(1)贵州省2015年的生态系统生产总值约为9222.36亿元。通过聚类分析划分了贵州省88个区县的区域生态补偿优先级,其中优先补偿区主要集中于贵州省的南部和东部地区,次级补偿区主要集中于东北部地区,也包括西部地区的部分区县,潜在补偿区主要集中于中西部地区。由于区域生态补偿资金分配中的"平均主义"倾向,现有的补偿资金分配格局与区域生态补偿优先级之间产生了较大偏差,将影响区域生态补偿机制的"瞄准"效率。(2)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所采用的是基于生态系统服务产出的绩效考核方式,县域生态环境质量指标(EI)是该考核机制的核心依据。贵州省各区县的生态环境质量存在明显的空间效应,并受到自然气候等风险因素的影响,县域生态环境状况改善过程中所面临不确定性可能会导致地方政府的生态建设积极性下降。(3)中央与区县政府的"委托-代理"模型分析表明,现有激励机制因双方的信息不对称而产生了效率损失。将基于生态系统服务产出和活动类型的考核激励机制相结合,并把能够反映地方政府努力程度或风险因素的相关指标纳入激励合同,将有助于提高激励效率。此外,建立基于相对绩效的考核激励机制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过滤掉地方政府生态环境保护所面临的系统性风险,有助于降低激励机制的代理成本。(4)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区域生态补偿的关键在于提高社会资本的收益水平,需要构建社会资本参与区域生态补偿的利益共享机制,以调和生态补偿公益性与社会资本逐利性之间的矛盾。将公私合作等模式应用于区域生态补偿机制时,应将环境友好型产业发展作为重点,在提高社会资本收益的同时惠及区域生态补偿的其他利益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