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企业社会责任,一般是指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时,还要承担对员工、消费者、社区和环境的责任,企业的社会责任要求企业必须超越把利润作为唯一目标的传统理念,强调要在生产过程中对人的价值的关注,强调对环境、消费者、对社会的贡献。企业在缺乏监管的情况下,会对该项实际对社会和其他个体产生负面影响的内容不做成本核算。这种经济学上的负外部性,却不需要企业承担责任,这是在低碳经济发展模式倡导正热的背景下,无法容忍的。而考察之所以企业在承担环境责任时的缺失,可以从人大立法、行政执法、法院司法、企业守法、公众监督等多元角度进行思考。从立法上看,主要是企业环境责任的立法滞后,企业环境责任的法律制度缺位;而从执法上看,主要是政府行政执法手段不够多样化,环境执法手段不足;从司法不完善监督看,则是环境诉讼的司法资源匮乏,环境公益诉讼的司法实践操作性不强;从守法意识淡薄看,则是企业环境投资责任的意识淡薄,企业环境管理理念落后等;从社会监督机制不健全看,则是公众的监督渠道不畅通,新闻媒体的监督不充分,环保NGO的监督不到位等方面的不足。从完善我国企业在节能减排思路下环境责任法治路径方面开始的设想,则包括有:一是完善我国企业环境责任的立法,具体的对策包括有健全企业环境责任的法律体系,构建企业环境责任的法律制度;二是加强我国企业环境责任的政府管理,加大对企业环境责任的执法力度,丰富对企业环境责任的执法手段;三是完善企业环境责任的司法机制,配置专业的环境诉讼司法资源,增加环境公益诉讼的实践可操作性;四是增强企业环境责任的守法意识,加强企业内部环境教育,广泛推行清洁生产模式,采用全面的环境管理战略等;加强社会各界对企业环境责任的监督作用,拓宽公众参与环保监督的渠道,强化新闻媒体的监督功能,发挥环保NGO的监督作用等。因此,本文的核心结论则是:若要让企业更有效的承担相关的企业环境责任,则应当在节能减排的新型发展理念下,在立法、执法和司法上共同努力,并且树立企业的环保意识和培养环保能力,在此基础上则是将企业的环保责任放置在更加广阔的视野下进行考察,引入公众、新闻媒体、NGO等多方面的监督,形成一个完整的责任体系和监督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