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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之际确立的郡县制,能否取代分封制实现皇权对社会的有效控制,就制度本身而言面临着实践的考验。在郡县制下,皇权实现对全社会的有效控制,主要是依赖于郡级地方政权所发挥的社会控制作用,其中郡守个人对社会的掌控能力至为关键。西汉政府在郡守任用中,特别重视其在治盗贼、抑豪族、弭边患、控诸侯王等方面的政治能力,在社会综合治理和社会治安管控方面的能力,以及在掌控户口、军事备边、应对自然灾害等方面的能力。这些方面构成郡守选用、考核和处置的主要依据。西汉郡守实现社会控制的路径主要体现在凭借整治盗贼、打击宗族豪强、妥善处理突发性社会治安事件、广植治安耳目、亲理狱讼等措施,实现对社会治安秩序的控制;通过发展农业、救灾济民、强制田作、打击土地兼并等方式实现对土地与人口的控制;采取兴教办学、主动贯彻皇权意志、选置乡里表率人物等举措完成对社会思想的控制;运用自辟僚属、厚待下吏、赏罚并用、严密监察、阴罪相胁等手段,实现了对郡县属吏的控制。在郡守这一官吏群体的不懈努力下,西汉王朝统治的二百多年中,边郡基本上没有因为郡守个人的因素而蒙受重创,虽有匈奴的多次寇边,但最终都被得以有效化解;诸侯王虽曾因中央政府的持续削藩而兴兵造反,但也始终在中央政府政权的掌控之中;内郡虽不时爆发盗贼四起、土地兼并以及豪族武断乡曲等区域性社会问题,但也基本上得到了有效治理和缓解;即便是最为难治的京师长安所面临的严峻治安问题,也一直维持在可控的范围之内,没有动摇西汉中央政府的统治根基。总体来讲,西汉郡守管控社会的实践是卓有成效的。目前学界盛行汉初地方行政重心在县不在郡的说法,但以纸屋正和、廖伯源、周长山为代表的这一学术论说,或存在史料凭借不可靠,或将理念化的制度与其实际所发挥的作用完全对立割裂开来,或逻辑论证不周延,或所持论据相互攻讦,所论都难以令人信服。实际上在西汉的地方政治体制中,郡(国)一级的设置是最为核心的,而作为地方元首型长官的郡守,往往被视作治国理政的关键所在,并被寄希望于在巩固政权统治基础上,能够发挥出拊循民众、招揽民心的重要作用。郡守作为统治者眼中的“吏民之本”以及地方行政运作体系中的权力中枢,在宏观层面上掌控并主导着地方行政的运作,是符合历史实际的。西汉政府重视郡守社会控制能力问题,通过郡守实现了对全社会的有效支配,抓住了郡县制何以实现社会控制的核心与要害问题。西汉社会问题复杂多变且表现为各个方面,往往需要有各种不同类型控制才能的郡守才能妥善予以解决;而西汉郡守对地方社会的有效掌控表明,任何时代社会的发展与进步,都必须建立在一个稳定的社会秩序之上,正是在中央政府与郡守群体的共同努力下,西汉政权才得以延续二百多年之久,并在人口规模、农业水平,以及综合国力上达到了历史发展的新高度,并取得“文景之治”与“昭宣中兴”的治世景象;西汉统治者将社会的有效治理,更多的寄托在官吏群体的个人能力方面,而相对忽略了社会运作机制的制度性建设,这是人治社会的必然逻辑与帝制时代社会控制机制的最大弊端,值得当今社会借鉴和警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