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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是一个全球性现象,在世界各国都有不同程度地存在。妇女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家庭暴力不仅侵犯了受害者的人权,同时也是对家庭关系的破坏和对社会文明的摧毁。社会文明的进步需要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有效的规制。我国目前无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对家庭暴力的防治规范散见于民法、刑法、行政法等法律法规中,我国防治家庭暴力的立法现状存在重大缺憾,在实践中难以取得良好的实施效果。进行家庭暴力防治的专门性立法工作已成为摆在立法机关面前的一项迫切任务。本文主要是通过对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的剖析,在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构建多元化控制和消除家庭暴力的构想,并提出相关立法建议。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探讨家庭暴力内涵的界定。首先介绍了对家庭暴力概念的界定。从家庭暴力主体的认定、家庭暴力的种类等角度,对家庭暴力这一词的本身的含义进行探讨,以对家庭暴力给予准确的界定。家庭暴力的形式包括身体、精神、性方面的暴力和威胁施加此类暴力的行为。而主体的范围则不限于家庭成员或亲属,依受害者的主观感受来确定,尽可能的包括所有形式的家庭暴力,会对家庭暴力的救济产生积极的影响。第二部分反家庭暴力体系的国际和地区比较。比较英国、美国、加拿大、我国台湾、香港的反家庭暴力立法情况。上述国家或地区均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备的反家庭暴力社会支持系统,其中以美国为典范:走多机构联合制暴的道路,完善以社区为中心的综合反暴机制成为它们的发展战略。这对优化我国的法律环境,制定反家庭暴力法,加快我国的反家庭暴力进程具有启发和借鉴作用。第三部分对我国关于家庭暴力的现行立法规定进行全方位剖析,通过多角度切入,深层次解剖,找出存在的问题及缺陷,以利于立法建议的提出。我国经过不断的努力,已经形成了以新婚姻法为主导,涉及刑事、民事、行政等各个法律部门的综合性治理规定。然而,这些规定过于零散和不系统,有的则只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法律在打击和控制家庭暴力方面,还处于消极和被动的状态,至今仍没有一部专门的家庭暴力防治法,不利于制裁和惩罚家庭中的施暴者,有效地遏制家庭暴力。制定一部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是应对复杂的、严重的家庭暴力问题的迫切需要。第四部分是本文的结论部分,在前面论证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反家庭暴力的体系构建。本文认为,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在遏制家庭暴力方面起了重要作用,但因规定过于笼统,可操作性不强,而且本身也存在诸多缺陷,使得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实践中对受暴者的保护和救济力度不够。在此情况下,详细阐述了公权力介入反家庭暴力体系的必要性及存在的问题。制订统一的反家庭暴力的立法,为受害者提供行之有效的救济途径,确保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受害人能够得到充分的法律保护。构建多元化家庭暴力防治体系,建议未来民事立法中引入如下民事制度:婚内损害赔偿制度、保护令制度等。修改现行的诉讼方式、证据规则,使家庭暴力的受害者的权利及时得到救济,以此来达到控制和消除家庭暴力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