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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是一种具有悠久历史的传统型侵犯财产所有权的犯罪,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在刑法中均有规定。作为现实中一种多发性犯罪,我国直至1997年修订刑法时,立法机关才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特色,增设了侵占罪。由于发展并不成熟,理论界与司法界对该罪的争议颇多,加之对条文中“代为保管”、“他人财物”、“遗忘物”、“埋藏物”理解的不同,因而也就成为刑法理论界争论的焦点,特别是我国对于侵占罪犯罪对象问题的规定较为笼统而致使其更需要进一步讨论研究。这也更加凸显研究侵占罪犯罪对象问题所具有的重要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立足于我国刑法对侵占罪的规定,同时参考国外以及其他国家或地区关于侵占罪的立法规定,主要论述了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并根据财物不同的分类展开论述。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首先对“代为保管”进行界定,分析了代为保管产生的根据,以及代为保管的性质。其次对“他人财物”做详细的阐明,从“他人”问题和“财物”分类两方面分别论述了“公共财物”、“本人财物”、“不动产”、“种类物”、“无体物”等能否成为侵占罪的犯罪对象。以期解决在认定犯罪时所涉及的不同问题。再次通过分析“遗忘物”与“遗失物”的异同,指出两者应区分对待,并且指出“遗失物”不能纳入侵占罪,进而再总结出应如何认定侵占遗忘物。最后笔者通过“埋藏物”在刑民两部法律中规定的不同,指出“埋藏物”在刑法的内涵比民法更为广泛的观点。还指出“埋藏物”既包括私人所有的埋藏物,也包括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埋藏物的理论,以求能够对完善我国侵占罪的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有所帮助。本文运用科学严谨的逻辑推理进行思考,力求全面分析侵占罪的犯罪对象问题,发现立法规定不足并提出拙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