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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是区分社会主体的主要标志,是公民人格利益的代表。匿名和实名是公民姓名权的客体,匿名权和姓名权是公民姓名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实名制和匿名制是为规范公民使用姓名而形成的一种法律制度。实名制和匿名制的本质问题是秩序和自由的问题,是公法和私法的关系问题,但这两者之间并非完全冲突,其矛盾是可以调和的,但实名制却是社会发展的主流趋势。网络空间虽是一个新的独特的法律空间,但网络的技术性、虚拟性等特征使姓名权法律制度的运行规则出现了网络空间下“主体缺位”现象,给网络侵权责任的追踪带来了巨大的挑战,网络匿名给网络空间主体身份的认证也带来了许多弊端。网络空间是现实空间的延伸,网络主体和现实主体具有一致性,因此,网络实名制仍然应该是社会发展的主流趋势。实行网络实名制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尽管我国实行网络实名制面临着许多困境,会出现网络实名制和个人隐私权、言论自由权的冲突,但是随着电子身份证制度的建立,随着我国不断探索现行不同层次的网络实名制,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网络实名制法》便是走出我国实行网络实名制困境的主要出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