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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益通常被认为是一个刑法学的概念,它一般被定义为是受刑法所保护的利益。但笔者认为,法益概念其实完全可以被适用于整个法学领域,它的内涵也远大于利益,而应当是包含自由、公正、秩序、利益四者在内的价值集合。宪法是广义的法益的渊源,部门法则决定着狭义的法益的内容。法益亦有位阶,这决定了我们面对法益冲突或者侵犯不同法益的行为时作出何种取舍及处罚。法益并非从来就有亦非全部一成不变,法益的产生、变更、消灭各有其理由。对侵犯法益的行为有私力救济、公力救济两种救济方式。对严重侵犯法益的犯罪行为的惩处应当坚持修正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本文共分五个部分。第一章是笔者对法益概念的探讨与思辨,通过对现有法益概念的分析比较提出了法益包含自由、公正、秩序、利益四者的价值构成观,将法益依据宪法、部门法的规范作了广义与狭义的划分,并阐述了定义的理由。第二章笔者分别根据法益的价值内容、法益产生的层次与部门、法益适用的范围、法益保护客体规模、法益保护客体是否有人的参与、法益保护的社会关系以及法益保护的内容对法益进行了不同的分类,论述了法益的价值层次,并指出了做出上述划分的意义。第三章笔者阐述了法益的产生、变更与消灭的定义及事由。指出法益可以因为法的承认及当事人的特定行为而产生,可以因为生产力的发展、社会文明及价值观的变化而变更,可以因为法的废除、当事人弃置、保护时效期满、自然消亡而消灭。第四章笔者论述了对法益的侵犯与救济。指出违约、侵权、行政不作为、危险行为及犯罪均可以造成对法益的侵犯。并论述了法益被侵犯的救济的概念,指出法益被侵犯的救济,大体上可以被分为私力救济与公力救济两种手段,而根据适用的部门法、对被侵犯者救济的内容、对侵犯者采取的措施的内容又可以对法益被侵犯的救济做更为细致地划分。笔者认为,对法益被侵犯的救济应当坚持与贯彻“有责当罚”、“罚大于害”、“兼顾公平”的原则。本章最后笔者探讨了法益侵犯免责的概念并指出法定事由与被害人谅解均可以构成法益侵犯的免责事由。第五章笔者重点论述了法益与刑法的关系。通过举例分析多国的刑法典指出了刑法法益的具体内涵。论述了法益与犯罪的关系,指出了以法益表述的犯罪概念。通过对我国现行犯罪构成理论的反思,提出了在犯罪的主观方面引入过错评价、在犯罪的客观方面引入违法性评价及以法益为犯罪客体的建议。通过回顾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历史沿革、概念及内涵,分析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具体的法律规定与适用中被修正的事实,论述了对严重侵犯法益的犯罪行为的惩处应当坚持修正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并通过分析我国刑法在贯彻这一原则中的缺憾提出了部分改进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