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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伴之而来的是刑事案件的高发,而司法机关传统的办案模式和现有的办案力量已不足以应对和消化。大量的刑事积案以及司法机关案多人少的问题日益突出。而在高发的刑事案件中,轻微刑事案件的数量占到了很大的比重,因此急待司法实践者探索出一条新的途经对轻微刑事案件的处理进行快速的疏导,从而有效缓解刑事案件的办案压力。基于此背景,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处理机制就呼之欲出。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处理机制是指司法机关通过预定的程序,快速、简捷处理社会危害性小、犯罪情节较轻的刑事案件的一套方法或制度。在当前贯彻和实行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处理机制体现了刑事诉讼经济原则、突出了刑事诉讼的双重使命、实现了刑罚目的和效应、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等法律价值。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处理机制的现实功能和制度优势是显而易见的,但不可否认,目前国内对轻微刑事快速处理机制无论是理论研究还是实践探索都还处于起步阶段,对该项制度从理论依据的探究到付诸实践并取得实际成效需要一个摸索的阶段。2007年2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率先在检察机关导入了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处理的工作方式,各地检察机关也陆续出台了相关具体规定予以落实,但由于该《意见》是最高检单独制定,主要以检察机关职能为基点,因此较少涉及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对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处理的方式,对快速处理机制涉及的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环节缺乏一个总体的部署以及各环节之间的一种衔接。笔者以一名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主诉检察官的视角,从对轻微刑事案件的概念界定出发,进而明确快速处理机制的适用范围,并通过对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处理机制的正当性依据的探析,为该项制度的出台提供理论支持;同时结合目前国内对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研究现状及实践现状,并借鉴国外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处理的相关规定,重点分析笔者所在的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于2007年4月25日出台《瑞安市人民检察院关于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处理办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后相关的办案数据,总结当前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处理机制在侦查、审查起诉、审批各环节中存在的问题,从而提出对该机制的构建和完善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