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近年来我国婚姻家庭离婚率的逐年上升,离婚家庭给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及学习、生活等各方面带来的伤害和负面影响越来越大,由此而给社会产生的负面效果也越来越明显。我国有三亿多未成年人,他们的健康成长,是亿万家庭的最大关切,也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兴旺发达、后继有人的根本保障。“少年强则中国强,”,由此可见,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子女的合法权益问题已突显其重要性和必要性。而如何更好地保障离异家庭中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从而以更好地维护社会及家庭的稳定将成为社会的一个热点问题。本文将从分析我国新《婚姻法》中有关对离异家庭未成年子女保护的规定入手,结合司法实践,重点围绕抚养权和探望权两方面展开论述,从立法意旨剖析有关规定的设置,对目前审判实践中离异家庭子女的权益保障普遍存在的问题着重从抚养费、抚养权及探望权两个大的方面进行了罗列,指出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现行婚姻法对抚养费计算基数的规定不明确,导致司法实践对此计付出现了混乱,及指出了现行法律中并无囊括到的不按时给付抚养费的各种情形,抚养费的范围规定不明确,探望权利义务不统一、探望权的主体过于狭窄等等,现行规定不甚科学、合理,使得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得不到切实的保障。并将审判实践当中出现的离异父母侵犯未成年子女财产权益的情形点出,顺将婚姻法中未涉及到的未成年子女财产权益保障问题在此引出,使大家对目前离异家庭中涉及未成年子女的权益问题有一个宏观的了解。其次,对离异家庭未成年子女权益得不到切实保障的主要原因作了深入分析,将从父母离婚的根源为基础原因点起,并从外在原因即法官的办案理念陈旧、立法上的缺陷、执行措施规定不完善,可操作性不强等分点进行简要分析。最后,从审判方面和立法方面对离婚制度中如何完善对未成年子女法律保护提出了几点建议,即在审判方面提出,可在法院设立离异子女维权机构直接解决离异子女的请求、法官要更新离婚诉讼理念、在执行探视权案件时应积极借助社会力量协助执行等,立法方面提出法律应完善探视权制度的规定,使探视权利义务趋于统一、扩大探视权的主体范围、设立亲权制度、从婚姻法角度作出对未成年子女独立财产权的界定、完善抚养费给付制度、明确和细化抚养费的内容,可设立抚养风险资金,保障抚养费的执行、从切实保障未成年子女的角度出发,提出实行离异制度区别处理原则,对未成年子女的夫妻离婚必经诉讼程序而不适用行政登记、完善婚姻家庭损害赔偿责任制度,对破坏家庭的过错方进行责任追究等等。通过撰写此论文,希望能引起学术界及社会各界人士提高对离异家庭中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的高度重视,多来关心未成年子女的成长,从而真正实现对该群体的权益保障,使社会趋于更安定和谐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