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非现金出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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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非现金出资是指出资者以现金以外的财产出资,它是与现金出资相并列的一种出资方式,与现金出资共同担当着公司资本筹措的重要机能。近几年,随着科技的飞跃和经济的发展,以非现金出资形式设立公司的情况日益增多,由此引发的问题也日益引人关注。这种背景下,对非现金出资制度进行研究,不仅具有理论意义,更具有现实意义。本文首先概述了非现金出资的概念及其性质,并从经济功能、程序便捷、收益、筹资成本四个方面阐述了非现金出资成为独立的出资方式的必要性。在本文的第二章,结合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日本和台湾等国家或地区的有代表性的非现金出资制度,进一步对非现金出资制度的内涵进行了分析,主要涉及三个问题:第一,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主体资格;第二,非现金出资标的物的适格性分析与范围确定,主要探讨了四要件说和五要件说;第三,对非现金出资的规置措施,如公示、特别检查、评估、承认和变态设立等。在对国外非现金出资制度进行比较分析的基础上,对我国的相关立法进行评析,指出了其不足之处,并提出了相应完善建议,如对公司增资时非现金出资主体资格进行限定;完善公示、评估、验资和承认措施;建立财产承受和事后设立制度。在第三章,对几类争议性较大的具体出资,如知识产权、股权、债权、劳务等形式进行了讨论,认为这几种形式都具有出资适格性,可用于出资,但应针对这些出资形式的具体问题进行不同的制度设计,以克服它们本身特性引起的一些实践问题。同时指出,非现金出资形式的增多,并不表明公司法不需要保护债权人,债权人保护仍然是公司法的目的之一,但对债权人的保护不能局限于对出资形式的限定,且不应局限于公司法,还应完善相关的配套制度,如信息公开制度和公司财务制度,来提高债权人应对风险的能力,在效率与安全之间求得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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