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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年前的许霆案可谓是具有法治标本意义的案件,同时也是刑事案件中的疑难案件。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社会的进步,ATM机也早已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但随之也出现了诸多社会问题,比如利用ATM机故障恶意取款的行为。然而,我国刑法中并没有关于利用ATM机故障恶意取款的行为该如何定性的规定。因此,如何处理此类案件是我国司法部门必须要面对的一个问题。美国的米兰达案1推动了美国的民权运动和“权利革命”,我国的孙志刚案2在全国掀起了对收容遣送制度的大讨论并提高了公民自我保护的法律意识。许霆案又是一个历史的契机。我们必须紧紧抓住这个契机反复研究,力求在争论中推动中国法治的进步。本文内容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是对案件进行简要的介绍,同时介绍了法院的判决结果。其次是列举出有关专家学者和公众对许霆案的观点及看法。重点是提出许霆案引发的争议焦点,分别体现在许霆行为的定性、定罪和量刑三个方面。第二部分是本文的重点部分,通过对第一部分提出的争议焦点进行详细的分析,从而得出笔者自己的观点。第一节主要讨论许霆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通过对“不当得利说”和“银行过错说”的反驳,得出其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当适用刑事法律。第二节主要讨论其行为构成何种罪名,通过对构成侵占罪的反驳得出该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该构成盗窃罪,但不能认定构成盗窃金融机构的情节。最后,对其行为的量刑情节进行了讨论,认为对许霆应该使用特殊减轻制度,但该制度尚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逐步完善。第三部分是通过上文对许霆案的分析得出的启示。当民意与司法碰撞时该如何处理,提出了酌定减轻处罚制度的完善建议。最后,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适用提出了自己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