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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我国公民的不动产拥有率已经越来越高。随之而来的便是作为遗产继承的标的,不动产遗产占据了很高的比例。虽然我国物权法规定,因继承或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但若遗产为不动产,继承人想要真正地处分,还必须经过登记环节,否则其处分行为不发生效力。因此,公民继承不动产遗产必须要有途径,这里的途径主要针对解决继承人能顺利地处分不动产的问题而言。我国现行的遗产继承制度中,继承遗产的途径主要分为诉讼途径解决和非诉途径解决,两种途径均是公民继承遗产的合法途径,而在不动产遗产继承法律规定方面两者之间却存在着巨大差距。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通过诉讼途径继承不动产遗产方面的法律规定相对较为完善,不论在继承法还是在房屋登记法规中都有较为具体和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相比而言,通过非诉途径继承不动产遗产的法律规定却显得极为匮乏,在各部法律和行政法规中都没有找到具有可操作性的条款。而在我国现行司法实践中,公证制度对于非诉领域的不动产遗产的继承特别是登记环节发挥了极大的作用,几乎各地的不动产登记机关均以公证书作为非诉情况下为继承人办理不动产遗产转移登记的依据,使继承人能顺利地处分不动产遗产。但公证制度对于不动产遗产继承领域的介入多存在于地方政府规章甚至于效力更低的地方政府部门的一些行政性规定之中,没有上位法的支持,很难长久地保障遗产继承领域的正常运转。本文以公证人的视角,通过对于我国民众传统继承习惯以及现实我国社会发展需求的分析,阐述非诉途径解决不动产遗产继承问题之重要意义。同时,本文通过比较研究的方法,介绍了与我国法律体系相近的主要大陆法系国家在不动产遗产继承非诉领域立法的经验,并以法国为主要介绍对象,着重介绍并分析了法国的公证人制度对于非诉途径继承不动产遗产的作用和贡献,并从中汲取对于我国有益的经验。在借鉴国外法治国家经验的同时,本文结合我国国情,分析了我国民众传统继承习惯及传统文化理念对于公证制度的需求,论证了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社会诚信体系、社会发展趋势对于公证制度全面介入不动产遗产继承领域的呼唤,提出不动产遗产继承非诉途径之构建思路。本文指出,对我国不动产遗产继承法律规定的完善必须从完善非诉领域的法律法规入手,并论证了公证制度全面介入不动产遗产继承特别是介入登记环节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在制度设计方面,本文从公证制度介入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方面入手,分别给予了符合我国国情且具有可操作性的立法建议,以公证人之视角,着重强调了构建全新非诉途径对于完善我国不动产遗产继承的法律规定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