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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权利是人权保障之重要体现,刑事辩护更是一个国家法治进程的缩影。1997年《刑法》增设第306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后,律师因涉嫌该罪而被追诉的案件呈逐年高发态势,导致律师执业环境恶化、刑事辩护率下滑及控辩失衡等一系列背离法治的现象,故本罪被通称“律师伪证罪”。法学界对本罪立法是否具有合理性问题一直存在着两种呼声,2009年的“李庄案”所衍生的“李庄案效应”更是将本罪的存废之争推向高潮,故本罪研究具有现实的法治意义。本文以本罪的立法背景和司法现状为研究前提,以法学理论为基础指导,以逐步剖析为思维逻辑,从犯罪构成入手,进一步比较本罪的适用问题,从而提出本罪的立法缺陷,引发取消本罪的立法完善之思考,以期能对完善我国刑事立法、改善律师执业环境、改革推进依法治国带来一些启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