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出台,为规制网络犯罪中的帮助行为提供了依据,也进一步拓宽了网络犯罪的处罚边界。本文将重点对本罪在认定中的问题进行研究思考,并提出适用本罪的合理标准。本罪的立法模式为帮助行为正犯化;本罪保护的法益是网络社会的管理秩序;本罪客观方面帮助行为可罚性的判断,应该在“主观说”的基础上结合“客观归责理论”,从而界定帮助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情节严重”作为本罪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要素,在认定时应将本罪保护的法益具体化,将其还原为犯罪行为对具体地人身、财产等方面的侵害,进而判断是否构成情节严重;本罪的犯罪主体为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在本罪主观方面的认定上,明知的程度范围主要包括“确定性认识”与“应当知道”两种情形,其中“确定性认识”的认定标准为帮助行为具有明显的犯罪倾向,通过一般的证明模式可以直接印证。“应当知道”的认定标准为所推定的事实应该符合相关专业领域一般人的认知能力,并且排除合理怀疑;在涉及本罪共同犯罪的案件中,应该以“实质客观说”来界定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身份与地位;本罪作为结果犯,犯罪既遂的认定标准应该采取限定的“目的说”,即行为人的犯罪目的与特定的犯罪结果相符作为既遂的认定标准;在罪数形态的认定上,本罪法条的第三款规定是建立在行为人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并且同时构成两个独立罪名的基础上,依照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司法实践中,面对法定刑相同的想象竞合问题时,可以通过事实情节的严重程度择一重处理。在法条竞合时,可通过具体罪名所保护的法益、犯罪类型、行为手段等方面区分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