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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知识”这一概念自从被提出之后就备受关注,格尔茨率先提出的“法律是一种地方性知识”的论断在法学界反响不小。推崇与质疑者皆有之。但关于格尔茨的“地方性知识”这一概念的系统研究却是少之又少。格尔茨主张任何行为都要在一定的情境下去系统地考虑和理解。其实,理解一位学者的思想也应该这样。因此在精读了格尔茨的大部分作品之后,努力对“地方性知识”这一概念做了一个较为系统的阐述。通过对“地方性知识”原有内涵的阐述,我们发现国内目前的有关研究以及使用存在一定问题。但是简单地从格尔茨的一篇文章中,并不能很好地理解格尔茨“地方性知识”的原意。我们需要进一步地寻找理解地方性知识的方法——文化解释理论。通过赖尔的“深描说”,我们一点点地进入格尔茨所面临的世界,理解他所从事的文化解释工作,从而理解他的思想。“深描”的文化解释理论,有一个前设——不同地方的文化是不同的。这样一个前设是否成立呢?通过简要对比中西方哲学史上几位哲学家的哲学思想,得出了中西方思维模式的不同。中国长久以来的思想中,事实与规范并不分离,这与西方的规范与事实相分离的思想迥然不同。格尔茨“地方性知识”的概念对于法学界来说,更多的是一种反思性的东西。在强调本民族的思想、行为方式等地方性知识的同时,要尊重并理解他民族,加强彼此之间的交流与对话,才更符合格尔茨的愿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