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遗嘱执行制度的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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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指遗嘱人为使一定事项于其死后发生,依法定方式而为的法律行为。1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的物资财富逐步积累,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通过设立遗嘱的方式来确保一生积累的财富能够按照自己的真实意愿传递下去。但遗嘱内容的最终实现,却有待于执行。因此,遗嘱的执行,已经不再是每个家庭自己的问题,而是整个社会的大问题。北京大学法学院魏振瀛教授认为:“遗嘱执行不仅是实现遗嘱人遗愿的必要程序,而且对于保护继承人与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也有重要意义”。2《继承法》施行于一九八五年,至今已有三十余载。三十年前《继承法》规定的遗嘱执行制度十分简略,造成在遗嘱执行过程中难以找到具体的法律依据,因而建立现代化的符合我国国情和社会发展需要的遗嘱执行制度已经势在必行。《继承法》关于遗嘱执行制度规定的不完善,不仅使法院部门在处理遗嘱纠纷案件时缺乏法律上的依据,同时也使继承人行使继承权的过程变得艰难而复杂。《继承法》对于遗嘱执行制度方面规定的不完善已经引起民法学界的广泛重视。王利明教授、杨立新教授、张玉敏教授等都分别在他们各自的著作中对遗嘱执行制度进行过论述。虽然上述学者对于我国遗嘱执行制度的具体内容有着不同的看法,但对于我国法律中应当完善遗嘱执行制度这一点是相同的。正如梁慧星教授所言:“遗嘱生效后,遗嘱人已经死亡,如果没有严格的遗嘱执行程序,遗嘱人的意愿将难以实现。”3本文从遗嘱执行制度中的程序性制度和遗嘱执行人制度这两方面入手,通过对比一些西方主要国家的相关法律制度和我国学者的最新研究成果,为重构我国遗嘱执行制度提出本人的一些不成熟的建议。遗嘱的执行是一项很复杂的工作。各国对于遗嘱执行制度的规定各不相同,但有一点是相同的,那就是制度的设计完全是基于各自国家的实际情况或需要。我国的基本国情是:地域辽阔、人口众多、人口流动性大以及群众法治观念相对淡薄。个人认为,我们主张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就是要在认清以上事实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以司法实务为前提,去重构符合我国国情的遗嘱执行制度,以便实现遗嘱人真实的意思,完成其遗愿,体现法律的人文关怀,同时便利继承人实现其遗嘱继承权,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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