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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一次明确地将“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害”纳入到国家根本大法之中。这是我国宪法变革的一大成果,标志着我国宪法观念的一大革新,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基本思想与理念。 私有财产权是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保护私有财产权不仅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还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需要。私有财产权是宪政的基石、人权的屏障和制约公权力的有效手段;与维护宪政秩序、促进社会效益密不可分。同时私有财产权还是谋求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动力、维系人类自由与尊严的根基;堪称是孕育人类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的温床。 从理论上讲,对某一权利的保障是通过整个法律体系共同实施的。保护私有财产权同样不能只依赖于一句简单的宪法条文,它需要由一个科学、完整的法律体系来保障实施。宪法由于受其位阶和语言的局限,不可能对保护私有财产的法律制度构建一套十分具体的、可操作性强的实体规范。可以说,宪法对私有财产权只能提供原则性的保护,它需要通过部门法规范中的一般具体条款才能发挥其效力。部门法之间由于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的不同,各有分工和侧重。而民法,作为调整市场经济的根本大法,无论从其性质和调整对象来具体分析,还是从它所包括的内容的发展史来归纳,都足以证明它是具体规定私有财产权的不二之选。 事实上,我国的民事立法自始就对财产权制度颇为重视,这一点从《民法通则》的体例编排上就可见一斑。在这次民法典的制定过程中,如何架构财产权制度就是专家、学者们争论的焦点之一。由于受传统大陆法系民法理论的影响,我国现有的财产权架构主要是以物权和债权为轴心而建立的。而这种架构本身就存在结构性缺失,在各种“新财产”层出不穷、无形财产日益壮大的态势下,传统民法的财产权架构对私有财产法律关系就缺乏科学的整合能力。例如学界在新型财产权利的理解和设计上,往往陷入新型权利是“物权”抑或“债权”这一思维惯性的泥淖。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传统私有财产权架构中对于财产权定位的缺失。而且通过对物权和财产权的一般分析可知,现代财产的范围远远超出物权和债权,它是同生产力和交往的发展程度为转移的经济条件相联系的。而作为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