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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和环保意识的提高,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广大民众所关心的热点问题,随之越来越多的环境纠纷诉至法院,有限的司法资源已难以承受案件之重,因而环境纠纷的处理就成了一个紧迫的实践和理论问题。然而,我国的环境纠纷解决机制还不成熟,在诉讼方面困境较多,诸如环境立法缺失、查明环境纠纷的原因困难、举证责任困难、诉讼迟延等问题。此外,更为重要的是我国未形成符合环境纠纷特点并与诉讼制度紧密衔接的环境纠纷非诉讼解决机制。 美国是最早的将ADR机制成功运用到环境纠纷中的国家,“斯诺卡尔米河流”和“风暴国王山脉和哈得孙河”案例是ADR机制在环境纠纷中成功运用的典型,这些成功案例的运用表明美国已经在实践中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环境纠纷ADR解决机制,其成功的经验和其中的一些不足对于急需完善环境纠纷非诉讼解决机制的我国而言是值得可借鉴之处的。鉴于此,笔者从ADR机制的理论分析入手,介绍了美国环境纠纷ADR机制的主要模式,对美国成功运用ADR解决环境纠纷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并指明了美国环境纠纷ADR模式的优势所在。最后笔者阐述了我国环境纠纷ADR机制的现状,阐明了在结合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借鉴美国的成功之处,提出了从加强解决环境纠纷立法、建立环境纠纷仲裁机构、充分发挥民间环保团体在环境纠纷中的作用、明确ADR的法律效力等方面完善我国的环境纠纷ADR机制,最终有利于实现我国环境纠纷非诉讼解决机制与诉讼解决方式的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