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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越来越多的“飞单”事件的爆发,人们开始关注理财产品的代理销售。“飞单”事件中的责任承担与分配也成为越来越多人研究的问题。同时投资者权益的保护也开始受到重视。理财产品代理销售方作为理财产品这种特殊商品的销售代理人可不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则,并在此基础上对投资者承担承担更多的责任?本文也正是为了回答这些问题,以探讨的方式展开。首先,本文在引言部分介绍了两例在国内影响较大的“飞单”案件——华夏银行“飞单”案和民生银行“飞单”案,从而引发对“飞单”的法律解读,并引出本文的写作目的以及写作思路。其次,以代理的一般原理为切入点,厘清理财产品代理销售方、产品开发方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进一步分析了理财产品代理销售方与投资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提出理财产品代理销售方作为销售者,应同样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投资者承担连带责任,并且应该承担比一般代理人更为严格的特别责任。并且提出理财产品代理销售方对投资者的特别义务,即适当性义务和特别说明义务。同时阐述了违反这些特别义务会产生两种相应的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和侵权责任。再次,本文分析了在银行和员工之间关于对投资者责任的不同分配可能性问题,分三种情况分别讨论了直接由银行对投资者承担责任、银行与员工对投资者承担连带责任以及银行虽对外承担责任但最终向员工追偿的情况。并分别分析了每种可能性的理论基础,第一种情况包括职务行为、表见代理和表见代表;第二种情况没有十分清晰的理论基础,笔者介绍了三种现有的学说,并从我国现行法律条文分析出立法趋势是要求公司与员工之间承担连带责任。第三种情况是介绍在对外承担责任以后银行向员工的内部追偿关系。最后,对上文进行了总结,也评析了我国法院对大多数“飞单”纠纷的解决方法不适当。分析了对投资者利益保护立法不足的现状。最后从立法层面、银行层面以及投资者层面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即立法机关应及时立法,填补我国理财产品代理销售方义务及责任相关法律法规的空白;银行应采取措施加强对销售过程的合规性管理,加强对产品的审查,建立一套严密的监控制度;投资者在购买理财产品时也要加强自我防范,提高风险意识,要学会辨别市场上各类纷繁复杂的理财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