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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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战胜利后,国际国内的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中国的民主力量已经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全国人民强烈要求立即结束国民党一党专制与蒋介石的个人独裁,成立各党各派的联合政府,制定并颁布宪法,实施宪政。中国共产党主张将民主宪政思想与中国的具体国情结合起来,在批判的基础上提出“新民主主义的宪政”思想。各民主党派坚决反对国民党一党独大和专制独裁,希望在中国建立民主自由的资产阶级共和国。国民党内部民主人士也坚定民族民主革命立场,呼吁民主宪政,对国民党逐渐抛弃孙中山先生的革命主张和三民主义思想,实行独裁统治和反动政策表示强烈不满。面对形势的压力,蒋介石被迫摆出民主姿态,在各方共同努力下,1946年1月,各党派政治协商会议在重庆召开,大会专设宪草小组讨论宪政问题,负责宪法的起草。在多次、反复的宪草讨论、修改的过程中,尽管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始终沿着政治民主化的方向进行了不懈努力,但是终因蒋介石集团所代表的阶级本性,在其一党专政面临生死威胁的历史关头,他们并不甘心就此将手中的独裁大权轻易地交还给人民,所以多次出尔反尔,撕毁政协协议,继而公开挑起全面内战。1946年12月底,国民党不顾中国共产党和全国广大人民的强烈要求,悍然召开了由其一党包办的国民大会,颁布了确立国民党一党专制政体的宪法即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该宪法计14章175条,规定“中华民国”基于三民主义,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国”,为典型的美系宪法,包含了人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国民大会的组织原则、中央政府体制、地方行政体制、中央与地方权限的划分等内容。关于整个政治制度的设计,在权力架构方面,该宪法虽托名“五权宪法”,但实际上对孙中山先生的五权宪法架构作了较大幅度的调整,其实是一个半行政院(行政院和分掌行政人事权的考试院)、半个司法院和两个立法院(立法院和相当于立法机关之监察院),实质上为三权分立结构;在政权安排方面,将无形国大改为有形国大,实为总统独裁确立了保护伞;在治权结构方面,既有内阁制的特征,又有总统制的元素;在地方制度方面,虽然体现了孙中山的地方自治思想,但其分权与自治却实为虚设;在权利体系方面,其显示出与同时代一般国家宪法规定的权利体系的不同,其将依据自由主义、民权主义和社会主义三种思潮的权利观全部汇集到了一部宪法之中。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无论对政治、经济制度的规定,还是对人民权利的规定,在条文上都较《五五宪草》有了一定的进步,具有明显的民主性。但是,该宪法逆历史潮流,违背政治协商会议达成的主要修改原则和精神实质,维护总统独裁、实行中央集权,集中体现了蒋介石统治集团意志,具有明显的反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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