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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经济迅猛发展,在各方面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其中G DP的增长尤其显著,由此也促进了国民经济相关产业的发展,尤其是近年来汽车业的发展。汽车开始进入普通大众的生活,在给大家提供方便与快捷的同时,也引发了种种问题。其中,交通事故是较为突出的一个问题。就目前而言,随着我国居民可支配收入的提高,各类小轿车的购买者和使用者也在不断增加,而我国各类道路的承载量是有限的,加之不少司机违章驾驶、醉酒驾驶等引发了一系列问题,如交通拥堵、交通事故等等,由此造成的各类损失也是无法估量的。与社会生活本身的鲜活性、复杂性相比,法律有其自身的滞后性、不完善性。虽然近年来国家也出台了有关交通事故方面的法律及司法解释,但是仍无法完全满足社会现实的需要,单就已有的交通肇事方面的法律及司法解释而言,也有其不尽如人意的地方。特别是在其他法推定行为人负全责的情况下,其刑事责任的认定问题,在适用的过程中,存在诸多争议和问题,亟待解决。鉴于上述情况,本文以案例分析的形式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论述,以期对上述问题的解决有所帮助,更好地指导实践。第一部分,案件的基本情况。由案由、案情介绍、分歧意见、争议焦点几部分组成。第二部分,案件争议焦点的法理分析。本部分是整篇论文的重点和难点。笔者通过对比行政法与刑法就交通肇事规定的不同,分析行政法的法律推定能否直接适用于刑法,用于认定行为人的犯罪及其责任的承担,共犯的构成及其责任的承担等等问题。笔者认为,由于行政法与刑法调整对象、调整范围、调整手段等不同,故行政法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推定逃逸的行为人对事故后果负全责不能适用于刑法中刑事责任的认定。第三部分,笔者对本案的处理意见。笔者对本案的处理意见如下:李某的行为本身不成立交通肇事罪,不适用因逃逸致人死亡条款,王某也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犯及适用因逃逸致人死亡条款。第四部分,本案的研究启示。通过对整篇论文的分析,得出的启示和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