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时通信信息的可采性规则研究

来源 :重庆邮电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ronali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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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通信技术和网络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即时通信早已深入到我们的日常生活和工作当中,在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司法认证工作提出了诸多挑战。在实践中,将即时通信信息到公证处公证保全的情况越来越普遍,将即时通信信息作为证据提交到法庭的案例越来越多。即时通信信息属于电子信息和网络信息的范畴,可是又与其他电子信息或网络信息存在差异,比如,即时通信信息与电子邮件信息相比信息专递的方式不同,又比如即时通信信息与手机短信相比两者存储的载体不同。因此对即时通信信息的认证不仅会有别于非电子信息,也会有别于其他电子信息以及其他网络信息。司法认证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个阶段即是证据可采性认定,法官认定可采性的重要依据即是可采性规则。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立法中都存在可采性规则,我国立法也不例外,在司法实践中也在适用,即是法官对证据是否采信,只是我们并没有将“可采性”和“可采性规则”作为法律名词体现在立法中。即时通信信息对可采性规则带来了冲击,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鉴证规则、传闻证据规则、最佳证据规则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当中。应对鉴证规则主要落脚于即时通信信息的真实性认定上,对即时通信生成信息与存储信息在形成后是否遭到过篡改、处理或毁损问题、即时通信生成信息所依赖的程序是否可靠的问题以及即时通信存储信息的制作者身份如何确认的问题,均通过举证责任的设置方式来解决。应对传闻证据规则主要是确定即时通信信息是否属于传闻证据,明确即时通信生成信息不适用传闻证据规则,即时通信存储信息如果是为了诉讼活动而制作则是传闻证据,反之则不是。应对最佳证据规则主要是判断即时通信信息是否原件以及适度调整许可使用即时通信信息复制件的范围,最初形成的即时通信信息都是原始信息,通过网络传输到达并存储于接收信息一方当事人计算机上或是服务器上的即时通信信息都不是原始信息,但不能仅仅因为这样就被排除。应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是解决界定即时通信信息收集程序、方式违法的问题,并根据案件性质是刑事诉讼或民事诉讼分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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