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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是民法债权人代位理论与保险法中损害填补原则两两融合而产生的一种平衡不同主体之间利益的制度。该制度作为保险法中一种特有的制度在各国的保险实践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功用。当前,我国法律关于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的立法并不完善,其行使面临着诸多问题,比如适用范围、行使要件、行使名义、行使对象以及诉讼时效问题,笔者希望通过对这些问题的研究,可以对保险代位求偿领域的法律体系之完善给予一定程度上的理论支持。文章共分为三章对相关内容进行论述:第一章所涉及的内容有以下两块,其一是对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性质予以认定,其性质对权利行使的名义和诉讼时效有着重要影响;其二是通过批判部分学者对保险代位求偿权功能的质疑以及否定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消极作用来论述保险代位求偿权之所以存在的价值。第二章的论述内容主要涉及到保险代位求偿权的适用范围。关于此项权利适用范围的争议主要集中在原保险中的人身保险以及再保险,文中将对这两类保险适用该项权利的可能性一一予以论证。第三章的论述内容主要涉及到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成立、取得和行使。这一部分分别就此项权利的成立时间、取得方式以及行使要件中存在的若干问题进行分析解决;同时这一章还分别从行使名义、行使对象、诉讼时效等几个方面对该权利的行使问题进行详细研究,以解决各个环节的争议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