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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属经济区是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大会划分的海域之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确立了专属经济区的存在,给予其独立的海洋法地位。《公约》生效后,沿海国有权对原本属于公海的海域主张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航行自由是海洋自由的首要体现,专属经济区的航行自由与公海的航行自由在《公约》生效后应该界限清晰。但是,《公约》是一个妥协的产物,关于专属经济区航行自由的很多问题,《公约》都采取了模糊处理,尤其是对航行自由的限制,《公约》或是援引其有关公海的相关条款,或是用原则性的一般规定给予限制,这降低了《公约》的可操作性。从国际法和国内法两方面来看,专属经济区航行自由制度还存在可操作性差、与公海航行自由制度界限不明等问题。进而从《公约》的修正、国际软法向硬法的发展和我国相关国内立法的完善等方面对专属经济区航行自由制度的发展进行预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