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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以下简称司法审查)既是法理学的一个重大学术问题,也是我国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一个重大实践问题。本文以司法对行政权力的控制为基点,以两大法系的司法审查理论和实践为重心,以改进和完善我国司法审查制度为目的,综合运用历史的、比较的、以及实证分析的方法,对司法审查的起源、特征、范围、标准等问题进行了比较系统的研究,并提出了改进和完善我国司法审查制度的一些建设性、对策性的建议和构想。 全文共分五章。第一章首先对司法审查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在综合考察两大法系各具特色的司法审查主体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的基础上,将司法审查定义为“司法机关应认为自己的合法权利受到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的侵害的当事人的请求,审查行政行为的合宪性、合法性和合理性问题,并作出相应裁决的法律制度”。然后,通过对两大法系司法审查的起源历史考察,认为虽然从形式上说司法审查与封建君主时期形成的传统有某种承接关系,但司法审查制度的真正确立却是在近代资产阶级革命以后。最后,对两大法系司法审查的特征进行了说明和比较。 第二章从四个方面,即司法审查与民主的相容性、权力分立与制约原则、法治原则、人权原则,对司法审查的基础性理论进行了探讨,揭示了司法审查的法理基础和价值基础。 第三章分析了当今世界各国在行政行为司法审查范围上的共同趋势,即在司法审查的广度上,实行司法审查可获得性原则;在司法审查的深度上,实行有限审查的原则。在探讨司法审查的广度时,把“行政行为”的概念与司法审查的广度联系起来,认为如果不考虑属于法定的和司法惯例所确立的排斥司法审查的各种行政行为,界定行政行为实际上也就是对司法审查广度的界定。并且在比较分析的基础上,为“行政行为”下了一个总括的定义。在探讨司法审查的深度时,就两大法系国家在审查行政行为的法律问题、事实问题和行政自由裁量权问题时所涉及的深度问题,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分别进行了阐述。 第四章首先说明了司法审查标准的来源、产生的依据,并且重点分析了司法审查的程序标准的价值。随后,对两大法系司法审查的主要标准进行了具体阐释。 第五章首先分析了我国司法审查的现状,认为造成我国现行司法审查效果不佳的一个根本性问题是司法审查的外部体制没有理顺,并且对此提出了可行性对策。随后,就完善具体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一些问题进行了探讨。在司法审查的广度上,认为我国应扩大具体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范围,应该把侵犯公民的宪法权利的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在司法审查的深度和标准上,认为我国不仅应该借鉴两大法系在司法审查标准上的成果,而且更具有实践意义的是,应该从制度上加以借鉴,即通过判例创造司法审查标准来弥补成文法的不足。然后,阐述了把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范围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并且提出了把各类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范围的步骤和方法。最后,概括地探讨了加入WTO对我国司法审查的影响。针对加入WTO的新情况、新要求,认为改进和完善我国的司法审查制度,应该统筹规划,既要应对“入世”的挑战,又不能局限于此,而应从法治的高度从长计议,凝聚“外发型”的改革动力和“内需型”改革动力,使改革的成果扩及整个行政行为,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司法审查制度所存在的问题。